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14号
吉林恩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5MA171620XY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经开环路1-1号(雪花啤酒前行100米)
法定代表人: 翟奎林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3年8月至今的废气自行监测以及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的废水自行监测。2.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翟奎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3日提取的杨依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法人,工作人员身份合法。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提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编号:91220505MA171620XY002U),2024年12月3日提取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ALJC-BG-(S)-2024082602),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同时采集的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1套,同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在你公司办公室对翟奎林和杨依昊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并得到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送达了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月25 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3月18日举行听证会。主要申辩理由:一是企业主张其不知悉“启动设备即产生污染物、需开展监测”的要求,认为违法主观过错较轻;二是企业强调处于调试生产阶段,经营困难、效益不佳;三是企业陈述其从事领域在东北三省具有唯一性,若从严处罚可能影响行业发展;四是企业呼吁行政机关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减轻处罚。听证结论: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对当事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维持拟处罚决定。
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且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一: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法定处罚金额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环境保护许可管理中无此违法行为的裁量,此类违法行为参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裁量。
1.总个性基准数值:
按照水污染防治裁量计算:裁量因素为两个,一是监测情况,裁量因子为已监测,但不符合规定,取值3;二是废水类型,裁量因子为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3+3/2=3
按大气污染防治裁量计算:裁量因素为两个,一是废气种类,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二是行为情形,裁量因子为已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3+3/2=3
计算结果相同,总个性基准数值取值3。
2.总共性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总修正基准数值: 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2-1+0)/4=﹣1.25
罚款金额=200,000.00×(3+1-1.25)/10=55,000.00
违法行为二: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法定处罚金额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环境保护许可管理中无此违法行为的裁量,此类违法行为参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裁量。
1.总个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一个是违法情形,裁量因子是未建立台账未记录,取值3。总个性基准数值/N:3/1=3
2.总共性基准数值: 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总修正基准数值: 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值-2;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2-1+0)/4=﹣1.25
罚款金额=20,000.00×(3+1-1.25)/10=5,500.00
故罚款金额共计:55,000.00+5,500.00=60,500.00
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