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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12号>(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

时间:2025-04-09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通市环罚决字〔2025〕12号

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503764564834D

法定代表人:杨建波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唐海波、吴继超、战宇飞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信息“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2月存在超标异常。”后到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属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管辖单位。该单位锅炉2020年10月投入使用,锅炉排放标准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该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氮氧化物污染物累计有20个小时的数据为0值 ,超标时段未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备,未按时标记。

2025年2月2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吉林永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颗粒物平均浓度55mg/?;氮氧化物折算浓度324mg/?,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50mg/?、氮氧化物300mg/?)。综上,该单位涉嫌未按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及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提制作的《现场照片》1套、《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勘察笔录》各1份;2025年3月3日,吉林永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JLYY-WT20250303001)1份;2025年3月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提取的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2月份恒值数据明细表1份(共2页)、2025年3月1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排污许可副本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12220503764564834D001V共6页)。证明:你单位未按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报告。

2.2025年2月2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运维人员姜慧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2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现场负责人吴庆辉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法人杨建波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该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并得到确认

3.2025年3月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取得的通化市二道江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运维人员姜慧、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现场负责人吴庆辉及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矿区物业管理中心法人杨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3月10日,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主体资格。

4.2025年3月4日,通化市铁厂镇人民政府红光锅炉房提交的整改材料1份。证明该锅炉房立即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条例:

1.未按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处罚依据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2.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处罚依据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态度端正,主动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

违法行为一:未按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元。

个性裁量基准4个:裁量因素为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2个,裁量等级取值3;裁量因素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不足一天,裁量等级取值1;裁量因素为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为超标不足10%,裁量等级取值1;裁量因素为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裁量因子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取值1。总个性基准数值/N64=1.5

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罚款金额=1000,000.00×(1.5+11/10=150,000.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最终处罚金额为200,000.00

违法行为二: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报告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元。

由于《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出异常情况未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备,未按时标记的违法行为裁量权未明确,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终讨论决定罚款30,000.00元。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涉嫌未按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2.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报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 邸肖峰       联系电话:0435-33892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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