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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8号>(通化县人民医院)

时间:2025-02-25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2025]8

 

通化县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 1222052141296173X3

法定代表人:张艳鑫

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镇长征路695号    

通化县人民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8月3日至10月12日你单位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导致缺少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期间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PH值、流量开展手动监测。上述违法行为属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10月25日通化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10月29日立案批复一份;2024年11月19日、29日2025年1月13日对通化县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于斌及总务科科员祁晓霖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执法人员向通化县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于斌及总务科科员祁晓霖出示执法证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现场照片》1;通化县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于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务科科员祁晓霖身份证复印件1份;通化县人民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关于通化县人民医院异地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行审字【2009】1002号)复印件1份;《关于通化县人民医院老年病、妇产疗区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的批复》(通县环审字【2018】24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第二册复印件各1份;《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通化县人民医院老年病、妇产疗区综合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通化县移动公司证明》1份;市支队自动监控设备截图一份;通化县人民医院采购新环境监测仪器数采仪、PH检测仪电子发票复印件一份;设备维修记录单1份;《通化县人民医院废水监测项目检验测报告》1份2023年-2024年)企业自行监测方案1份(2023年-2025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一套;复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该案件已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查办,1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6日送达。2月5日进行现场复核时,你单位已恢复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整改态度积极。2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送达,规定期限内并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因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该项违法行没有设置裁量因子,且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手工监测记录均有记录,并在掉线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进行整改,所以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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