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10号
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764591939X
法定代表人:王超
身份证号码:220523198905******
地址: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七中北侧)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发现2台明显冒黑烟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发现你公司出具2335份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码完全相同,均为3I1GK64593720853,并通过检测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行为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 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拍摄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证据》1套,证明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1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3.2024年11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法人和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身份合法。
4.2024年11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图片资料)证据》1套,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13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冒黑烟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2024年11月2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存在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完全相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335份,证明该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2024年12月10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车辆检测费发票2份和机动车检验检测价格公示图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所得。
8.2024年12月1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提取的酬宾活动证明材料1套,证明酬宾活动期间检测车辆896台的收费标准。
9.2024年12月11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询问和得到确认。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法律规定。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对辉南县东方机动车自动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进行裁量:
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00元;
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按数量,裁量因子5辆以上,取值(5)5/1=5;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总修正基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00×(5+1-1)/10=250,000.00元。
违法所得:平台推送《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389份中327台(2022年11月13日以前车辆为26台;未收取检车费用车辆:公务车辆为41台、出租车雷锋车队117台、新车落籍26台、检测不合格报告单为22台、无报告单编号重检6台、两年中亲友及员工车辆89台)不列入没收违法所得范围。
1.酬宾活动期间检测车辆896台,活动日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活动期间环保检测费43.00元;正常收费标准车辆1166台。酬宾活动期间检测车辆和正常收费标准车辆列入没收违法所得范围;
2.明显冒黑烟车辆通过检测2台,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列入没收违法所得范围。
综上,正常收取检测费车辆合计:1168台(含冒黑烟车辆),环保检测费标准每台100.00元,共计:116,800.00元;活动期间检测车辆896台,环保检测费标准每台43.00元,共计:38,528.00元,故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155,328.00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整(¥155,328.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