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2号
通化县信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1MA17QAW401
法定代表人:孟祥坤
地址: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666号
通化县信通机动车检测责任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一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供的16428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进行了查阅,发现你公司出具的20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2024年11月2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动车监督管理平台的145辆机动车(含上述20辆车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码完全相同,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有56份为空项和不支持,89份CVN为8961AE45,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6日、11月6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2套,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和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2.2024年10月26日、11月6日、12月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提取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6份、被询问人签字照片1套;证明:信通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具体情况。
3.2024年10月27日,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通环登存字〔2024〕1号),2024年11月6日,送达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通环解存字〔2024〕1号); 2024年12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通市环责改字〔2024〕42号),2025年1月2日,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1套;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周围是否存有敏感点;
4.2024年12月4日信通提供情况说2份,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情况,证明现场检查时获取的一个黑盒(长8厘米,宽5厘米,疑似屏蔽器)作为违法工具由执法人员代为保存;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登记编号:91220521MA17QAW401001Z),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210705020325),证明该公司具有检车资质及相关手续齐全;机动车检验检测价格公示图1份,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价格收费标准;法人孟祥坤、现场负责人陶庆泳、环保员贾云鹏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改正态度积极,立即改正;145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收费发票6张、收据136张、未收费说明3张,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数量和收取机动车检验检测费情况等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00
1.个性裁量基准1个:裁量因素为数量,裁量因子5辆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总个性基准数值/N:5/1=5
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2-1-1+0)/4=﹣1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00×[(5+1-1)/4]/10=250,000.00
违法所得:该企业共有14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142辆机动车每辆收取环保检测费100元,3辆未收费,违法所得共计¥14,200.00元。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4,200.00元(壹万肆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