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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5〕3号>(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3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53 
 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27911227757

地址:东昌区新胜北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群

我局2024  10 2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利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该公司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出具带有网红码3I1GK64593720853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共48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4年1023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在该公司发现OBD作弊器一台,并利用作憋器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

2.2024年10月23日向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通环登存字〔2024〕2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OBD作弊器一台)。

3.20241030日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三份、提取制作现场照片一套、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OBD作弊器一台,并利用作弊器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5日,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公告1份;证明: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主体资格;委托权限;法定代表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该公司环保检测费为100元/辆的事实。

5.2024年11月20日提取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出具的3I1GK64593720853网红码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共48份。证明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OBD作弊器一台,于2022年10月-2024年10期间利用作弊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2024年12月11日通化华晟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

我局于 2025年 1月15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计算方式如下: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大气污染防治序号19,罚款幅度是:10-50万元,故本条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上限是50万元,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元

1、总个性基准值:裁量因素按数量,裁量因子5辆以上,取值(5)5/1=5;

2、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1+1/2=1;

3、总修正基准数值:裁量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取值(-2),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等级数值,取值(0)。-2-1-1-0/4=-1。

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最终罚款金额=500000×(5+1-1)/10=25万元。

违法所得:该企业共为48辆车出具48份虚假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为100元/辆,故违法所得共计¥4,800.00元。

综上所述: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250,0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800.00元(肆仟捌佰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话: 33892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