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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4〕39号》(通化市中医院)

时间:2024-12-27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439

 

通化市中医院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登记号: 41295392422050211A2101

法定代表人:宋 *  

身份证号码:220502************    

地址:通化市江南新区江畅路369号 

   

 

2024年10月28日,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春洋、宋速鹏对你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两台射线装置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4年10月31日在通化市中医院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笔录,证明你医院两台射线装置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28日在通化市中医院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医院两台射线装置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投入使用。

3、2024年10月31日在通化市中医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医院两台射线装置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10月31日在通化市中医院提取的手术室介入手术患者登记本、DR和DSA使用记录等证明该医院两台射线装置的非法收入金额。

        5、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明确显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DSA)属于类射线装置。

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法律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2月19日送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 2024 年 12月 27日前,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通化市中医院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计算方式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28日之间,该医院利用DSA射线装置非法诊疗分别对10位患者进行诊疗,诊疗构成收费共计2.0619万元,移动DR使用13人次,诊疗构成收费0.056万元,两台射线装置合计违法所得收入共2.1179万元。

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计算公式为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数值/4]/1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元;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值:裁量因素一个,射线装置类型为Ⅱ类射线装置裁量因子取值(3);

总共性基准数值:裁量因素两个,一是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取值(1);二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总修正基数值:修正因素四个,一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0);二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1);三是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四是地区差异裁量因子为结合实际情况,取值(0)。

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元。

应对通化市中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整(2,1179.00);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金额共计伍万陆仟壹佰柒拾玖元整(56,179.00元)。

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邸肖锋         联系电话: 3389217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邮政编码: 13400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