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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决字〔2023〕16号
辉南县杉松岗镇钰丰采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0686495007
地址:辉南县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安子山东侧
法人:杨广军
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一案,2023年8月10日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3〕16号。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单位视为放弃权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5日,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辉南县杉松岗镇钰丰采石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厂区内料堆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行为,由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辉南县杉松岗镇钰丰采石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1套、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7月13日提取《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9日对辉南县杉松岗镇钰丰采石有限公司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3〕16号);2023年8月10日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3〕16号 等相关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
个性裁量基准:
1、所属区域:裁量因子定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取值1;
2、行为发生时间:裁量因子定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取值2。
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定为1次,裁量等级取值1;
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定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
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定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
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定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取值-2;
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定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
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厂区内料堆未进行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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