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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21〕22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机务段)

时间:2021-11-02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通市环罚决字202122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机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X05366****

法定代表人:徐 *

地      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和平街道办事处福泰路

你单位通化整备车间机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规露天存放,经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8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机务段通化整备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机务段通化整备车间火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131桶大约20吨在院内露天存放,并且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115号)1份、《现场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的说明》1套、《调查询问笔录》2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1025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119号及送达回证通市环送〔20216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违规露天堆放废机油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新华支行   

账号:080602021120053****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