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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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通市环责改字〔2021〕7号
通化陆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MA0Y60**** 法定代表人:孙*林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沿江路161号 2021年6月24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燃气锅炉房(内设3台燃气锅炉,2台4.2MW和1台2.8MW。)并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投入运行。燃煤锅炉房内设2台29MW链条炉排热水锅炉,已进行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鉴于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燃气加注交接单》复印件1套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0日内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