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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委托执法公告

时间:2021-12-31 来源:
 生态环境保护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柳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具体如下: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负责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违法行为;

3、当场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进行当场处罚,并于处罚决定下达后三日内报委托单位法规监察机构备案;

4、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处罚案件及时上报委托单位法规监察机构审理,受委托单位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5、负责行政处罚文书草拟稿的起草、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及后督察工作;

6、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使用经委托单位法规监察机构统一盖章、编号、登记备案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

 

 

 

通化市生态环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