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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0-08-13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相关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我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保中长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四)重大行政争议的处理; 

  (五)其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另行制订目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等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  相关室、直属单位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条  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室、直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室、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相关室、直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 

  (四)决策方案由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根据《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执行。 

  第九条  应当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提前两日将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报送与会人员。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相关室、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并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 

  第十二条  相关室、直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完善调整措施。 

  第十三条  相关室、直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事项酝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性材料及最终形成的公文,进行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