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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1-09-04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下列环境执法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五条 下列环境执法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公示环境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环境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 

   第八条 环境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环境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