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指挥协调
3.4 应急监测
3.5 通报与信息发布
3.6 安全防护
3.7 应急终止
3.8 善后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装备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科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应急能力评价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名词解释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
1.4.1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及Ⅳ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 超出事件发生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 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 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2 领导机构
2.2.1 应急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通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按规定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 工作机构
2.3.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3.2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若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综合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生态、放射性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确定污染程度、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事故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源。
(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事故调查组
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6)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以及日常办公运行经费等。
(7)新闻宣传组
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2.4.1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线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通化市辐射事事故应急预案》。
2.4.2 重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 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的应急救援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
2.4.4 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按照《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5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船舶污染和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为5年。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6 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事件级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工作机构设在环保部门。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信息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渔业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1.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在环评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3)建立各种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1.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1.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级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级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级联席会议或其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或其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省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方法: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染区域划定,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省环保局,请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省环保局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污染控制并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资支持。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3 指挥协调
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4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增加检测频次和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3.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5 通报与信息发布
3.5.1 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5.2 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3.6 安全防护
3.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 应急终止
3.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3.8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环保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环保部门要做好事发地污染物的收集与监测及现场清理等工作。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对各地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市、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处理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或予以专项安排。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及扩散。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力量参加救助工作。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7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4.8 科技保障
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启动预案时确保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随时提供技术支援。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 宣传培训
5.2.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2.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环保部门应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擅自发布环境事件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发布环境信息的。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通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2 名词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照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 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环 境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框 图
专家组 |
办公室(市环保局) |
市 政 府 |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成 员 单 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3.2.1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内容与方式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5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吉林省内知名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为5年。
主要工作有:
(1)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3)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4)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2.5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专家组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吉林省内知名学者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聘任或留用,任期为5年。
主要工作有: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