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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认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时间:2026-08-14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认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三定方案”等文件规定。根据《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明确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关于设立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分局的批复》文件,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设置如下派出机构: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区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分局(现更名为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独立对外开展完整执法工作的派出机构名单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集安市云水路9517号

2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辉南县东前进街53号

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河县胜利路379号

4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

通化县正阳街888号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下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序号

执法机构

复议机关

1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通化市人民政府、集安市人民政府

2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

通化市人民政府、辉南县人民政府

3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通化市人民政府、柳河县人民政府

4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

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1.本公告由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