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公示情况说明
(序号十)
根据《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22〕11号)要求,现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加大对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二、整改目标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废气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环境监管职能, 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整体情况。
(二)依据《通化市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开展全市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各地区将按照“应查尽查,应罚尽罚”的原则,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对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安装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不按要求安装、联网、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通化市设有市本级、集安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东昌区、二道江区、医药高新区共8个行政检查单位,共有供热企业17家,截至目前,通化市上报供热行业检查数据机构占比100%;2022年全市通过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现场执法检查共计47次;有效地完成了供热企业现场执法行动。
(二)严格落实《通化市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全市共出动专项执法检查97人次,出动车辆42车次,发现问题35项,已全部完成整改。各地均已完成燃煤锅炉监督性监测工作。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通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鹏、金明浩
联系电话:0435—3212369、3389255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