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关于印发《通化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学科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3〕20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通化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通化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为做好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细化规范审批流程,严控各级审批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学科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3〕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408号);
4.《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
5.《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 号);
6.《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 号);
7.《吉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
9.《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学科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3〕20号)。
二、审批权限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学科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3〕20号)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的确认、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管理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审批发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领取危险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http://www.jlgfgl.cn)”上进行注册和申报,并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二)受理
1.县级初审
县(市、区)环保分局接到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申请资料完整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要核查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符合办理经营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后,将全套书面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审核报送工作。
2.市级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县(市、区)分局报送来的书面材料和初审意见及网上报送资料后,对申请单位填写的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参照县(市、区)分局的初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公示。对进行受理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三)专家评审
1.专家人数
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专家组成,专家的选任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2.专家的构成
专家组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环境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3.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对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
4.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审查《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对照环评、环评批复及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实验室及分析设备建设情况等。
5.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应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说明理由。
6.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评审时限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将随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许可证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批的工作日内。
(四)审批
对已受理的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对申请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按程序进行报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件,并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四、许可证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发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企业需提交《吉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初审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 、许可证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经市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六、许可证注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分局要严格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危险废物智能监管体系的作用,建立“四个清单”和“责任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并将日常监管情况作为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工作要求进行督导检查。
八、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等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