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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第十六批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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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第十六批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吉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化市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3715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向我市交办第十六批次,1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重点案件0件,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0件,未办结0件。受理编号THD2023071410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THD2023071410二道江发电厂堆放废弃炉灰,灰尘大,污染了空气”。

(一)基本情况

二道江发电厂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明路868号现有4台机组(编号1号、2号为200MW机组,编号7号、8号为100MW机组),总装机容量600MW,建设180米高烟囱2座。其中,1号、2号机组采取电袋除尘、石灰石湿法脱硫、SCR烟气脱硝烟气处理工艺,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2套7号、8号机组采取静电除尘、石灰石湿法脱硫、SNCR烟气脱硝烟气处理工艺,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2套

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6月二道江发电厂因灰场料堆未采取苫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被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通市环罚决字〔2019〕5号

信访案件处理情况:

1、2021830-9月14日第二次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429号、484号、890号、1598号、1645号、2304号),举报反映高新区桃源经济合作社周边的二道江发电厂生产作业时散发大量异味,产生大量扬尘,影响周围居民环境

当时调查二道江发电厂只运行1台200MW机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实行超低排放要求,氨气泄漏检测、报警等应急设施完备可靠。经现场核查,SCR烟气脱硝烟气处理系统运行正常,氨区氨气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氨区生产车间、厂区及厂界未见异常气味                                        

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厂区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灰坝区域周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9月10日、12日,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桃源村一组、桃源经济合作社对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功能区要求。以上信访案件已办结并销号。

2、2023年3月21 日,省厅交办的《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函》(吉环访交字〔2023〕10号)通化医药高新区桃园经济合作社村民联名反映,通化二道江发电厂环境污染的问题。

现场查,电厂机组采取电袋除尘、石灰石脱硫、SCR脱硝烟气处理工艺,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4套。厂区内储煤场四周设置刚性防风抑尘网,煤场料堆采用柔性防风抑尘网苫盖。热电机组采用干法出灰方式,产生的粉煤灰在厂区内全封闭储灰库暂存,由第三方全部运走外销利用,储灰区域全部压实、苫盖。检查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排放,现场未发现有粉尘飘散情况。417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了现场监测数据显示灰坝区域周界外坝头坝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在上访村民经济合作社村民居住地,分别选取点位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功能区要求。上访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核实处理情况

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目前案件为办结

该举报内容与第二轮中央督察组交办案件举报内容部分重复。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目前案件为办结

71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二道江发电厂只有2200MW机组运行,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数据显示达标调阅该企业二季度自行监测报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热电机组采用干出灰方式,粉煤灰由全封闭储灰库暂存,并由第三方全部外运利用处理。2021年7月,二道江发电厂投资300余万元已原储灰区域(灰坝储灰场进行了全面整治,对灰坝约20万平方米储存区采取了压实、苫盖,扬尘问题得到解决

2023年417日,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电厂灰坝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灰坝区域周界外坝头坝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二道江发电厂堆放废弃炉灰,灰尘大,污染了空气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该投诉事项不属实,与2021年第二轮中央督察组交办已办结销号的案件内容重复。

一是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对原煤堆、灰坝等的主要扬尘产生点位,加大检查频次,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是严格落实防护措施。督促电厂强化煤场、灰坝的防尘管控,保证防风抑尘网完好,苫盖始终到位;运输车辆采取清洗和苫盖措施;灰坝作业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要求。

(三)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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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办理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乔延江

              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审核人员: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金明浩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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