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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7月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的报告

时间:2023-08-21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7月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举报受理事项的报告

 

吉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化市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3年7月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化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向我局转办第9批1件,受理编号为THX2023070702,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THX2023070702反映通化市东昌区环保局数据造假。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了通化市山城博利实业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即新站博利超市制冷设备噪声超标的信访举报件,东昌区接件后,由通化市生态环境东昌分局办理该案件,于当晚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该超市制冷设备存在噪声超标排放,东昌分局立即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使用制冷设备(噪声源),在没完成整改前不得使用该制冷设备。于2021年9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超市在收到决定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22日完成整改,经东昌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街道、社区和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该超市制冷设备噪声达标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7月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后,立即成立了核查组,由局机关纪委会同通化市生态环境站开展调查。

2021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吉林省督察期间,交办东昌区“东昌区步行街博利超市用于冷冻食品的大型制冷机昼夜工作,特别夜间噪声、振动严重影响居民休息”2个信访案件(案件号分别为X2JL202109020001、X2JL202109180088)。由吉林省通化环境监测中心配合督察组先后对该案件进行了三次噪声监测并出具了正式的监测报告。

第一次:分析测试检验结果报告(2021)声字第(004)号,监测结果为60.6dB(A),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昼间50-60dB(A),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向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第二次:分析测试检验结果报告(2021)声字第(006)号,监测结果为49.7dB(A),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昼间50-60bB(A),符合排放标准。

第三次:分析测试检验结果报告(2021)声字第(008)号,监测结果为26.6dB(A)、23.8dB(A),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夜间35bB(A),符合排放标准。

询问现场监测人员:吉林省通化环境监测中心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询问现场执法人员:东昌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街道、社区和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测,该超市制冷设备噪声达标排放。

监测结果数据由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负责现场监测的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隶属于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管理,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全额事业单位,具备环境监测资质。

故反映通化市东昌区环保局(东昌区分局)数据造假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四)案件办理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书记牛利刚

              通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嶷峻

              通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科员肖俐君

案件审核人员: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丁德贺

案件包保领导: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徐建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经查,举报案件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举报人反映的通化市东昌区环保局(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区分局)数据造假。

    7月8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后,立即成立了核查组,由机关纪委会同通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调查。

    1、调取审查监测报告:三次监测均出具正规的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析测试检验结果报告》,报告盖有“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专用章”并盖有骑缝章,数据真实有效。

    2、查询监测机构资质:负责现场监测的吉林省通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隶属于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管理,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全额事业单位,具备环境监测资质。

    3、询问现场执法人员:东昌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街道、社区和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监测,该超市制冷设备噪声达标排放。

    4、询问现场监测人员:吉林省通化环境监测中心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结论:不存在数据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