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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时间:2015-09-09 来源:

  (吉国土资耕函〔2015〕19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通化市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通市政文〔2015〕27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0.3732公顷(其中耕地8.99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601公顷、未利用地0.510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2441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