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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时间:2022-08-10 来源:

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户口本、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1)坐落变更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2)权利人证照种类或号码变更提交证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供新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及公安部门姓名变更证明原件;

4)土地用途、性质、使用期限、界址、面积变更提供批准文件(核对原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和出让金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合并、翻扩建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6)改变共有方式的,提供共有方式变更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7)土地用途、界址、面积变更、土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翻扩建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办理时限:24小时取证,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法律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