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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的说明

时间:2018-11-21 来源: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说明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4、外籍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法律文书说明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法律文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4、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并提供翻译后的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