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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时间:2018-11-21 来源:

  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结婚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6、现场踏查成果;

  7、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评估报告或价值协议)(原件);

  8、同意抵押证明材料(原件);

  (1)企业房产,提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及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

  (2)国有单位房产,提供上级机关批文;

  (3)集体企业房产,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4)属拆迁安置房项目抵押的,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9、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10、若为顺位抵押,还需提供前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证明材料、后顺位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声明书(原件)

 

 

  办理时限:即办。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