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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时间:2018-11-21 来源:

  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结婚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证、土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原件(评估报告或价值协议);

  8、同意抵押证明材料原件(适用于单位不动产抵押)

  (1)企业不动产,提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及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

  (2)国有单位不动产,提供上级机关批文;

  (3)集体企业不动产,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9、若为顺位抵押,还需提供前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证明材料、后顺位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声明书(原件)。  

   

 

    办理时限:24小时取证,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