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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加林按揭抵押登记证明的遗失声明及作废公告

时间:2024-01-16 来源:
 

  通市不动产公字〔2024〕52号


  按揭抵押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徐加林本人因保管不善,将第981号按揭抵押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现声明该房屋按揭抵押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加林

  代理人:侯庆祥

  2024年1月16日

 

  按揭抵押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按揭抵押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揭抵押登记证明第981号,权利人:徐加林,建筑面积:97.65平方米,房屋坐落在新站路18号2059504452430206000,现公告作废。

 

  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