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专栏>>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公示

关于被继承人闫士富与杜长英的不动产由继承人闫凤军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公告

时间:2021-12-28 来源:

  通市不动产公字〔2021〕1028 

  闫士富与杜长英生前共有一处不动产,坐落于江雪路38-54-44号,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006674号。 

  被继承人闫士富卒于2003年12月16日。被继承人闫士富的父母多年前先于闫士富死亡。被继承人杜长英卒于2013年11月27日。被继承人杜长英的父母多年前先于杜长英死亡。被继承人闫士富与杜长英的三子闫凤玉卒于2012年12月25日。现其有权继承人:长子闫凤义、次子闫凤礼、四子闫凤军、长女闫凤花、次女闫凤霞、被继承人闫士富与杜长英的三子闫凤玉的长子闫兵,于20211221日向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继承。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闫士富与杜长英的不动产由闫凤军继承,并现场签订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与此相关的权利人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异议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准予确权登记。  

  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