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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井丰 代永艳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遗失声明及作废公告

时间:2021-06-02 来源:

  通市不动产公字〔2021〕331号

  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声明

  张井丰 代永艳因保管不善,将2012-05031251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井丰 代永艳    

  2021年06月02日    

  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书2012-050312516号,权利人 张井丰 代永艳,建筑面积:68.6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9.00平方米,坐落为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住宅286栋4-3-1号,现公告作废。

  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