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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洪波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遗失声明及作废公告

时间:2021-03-29 来源:
 通市不动产公字〔2021〕89号

  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洪波因保管不善,将2007-05033173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洪波    

  2021年3月29日    

  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书2007-050331732号,权利人李洪波,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9.06平方米,坐落为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住宅215栋3单元302号,现公告作废。

  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