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自然资源局
Tonghua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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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声明
李洪波因保管不善,将2007-05033173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洪波
2021年3月29日
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书2007-050331732号,权利人李洪波,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使用权面积9.06平方米,坐落为通化市二道江区通钢住宅215栋3单元302号,现公告作废。
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