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Tonghua local chronicles Compilation Committee
通化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Tonghua local chronicles Compilation Committee
第一节 土地承包
一、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关系
1986年,通化市继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断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因人地变化所产生的各种矛盾,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给农民早吃“定心丸”,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村家庭承包的组织形式上,实行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和兑现。在每年春天由各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人员与当地的村、社(组)干部签订农民承包合同。年均签订合同310 366份。其中,平均承包合同294 866份,非平均承包合同15 500份,合同签订率100%(合同文本为吉林省农业厅设计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在合同签订后,由各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与村、社(组)对合同进行鉴证,以防止出现乘签订合同之机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年平均鉴证率99.7%。其中,平均承包合同鉴证率100%,非平均承包合同鉴证率94%。合同签订、鉴证并实施后,每年年末,由各级政府部门主持合同兑现。平均每年兑现合同279 330份,兑现率90%。其中,平均承包合同兑现280 123份,兑现率95%;非平均承包合同兑现13 175份,兑现率85%。
1992年,为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全市各地相继建立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共建立市、县(市、区)管理机构128个。其中,市本级1个,县(市、区)7个,乡镇120个。1993年,全市各地相继开展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当年,调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80起,依法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8起。1995年,累计调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550起,依法仲裁承包合同纠纷54起。2005年,撤乡并镇后,全市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相应调整为86个。其中,市本级1个,县(市、区)7个,乡镇78个。
二、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
1994年,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探索规范土地流转新机制,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做好土地经营权权属变更登记、建立流转管理档案、下发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等项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节处理制度和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依法、自愿、有偿”三项原则,实行农村集体组织流转和农民自愿流转相结合方式,积极鼓励各地进行土地流转。是年,全市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5 577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8%。土地流转面积3201.7公顷,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7%。流转的形式有转包和转让两种。2002年,全市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11 738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0%,比1994年增加1. 1倍。土地流转面积7 029. 5公顷,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8%,比1994年增加1.2倍。流转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2005年,全市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29 579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9.1%,比1994年增加4. 3倍。流转面积20 864.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0. 9%,比1994年增加5. 5倍。流转的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
三、延长土地承包期
1995年,为解决在第一轮家庭承包到期后农村土地继续承包问题,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承包30年不变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决定,下发《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市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办法,即“大稳定、小调整”,一般不轻易打乱重分,以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土地延包形式仍是两田制(口粮田和责任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市各地陆续开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工作,到1996年末结束。在这次稳定、调整与完善土地承包过程中,全市进行大调整125个村,小调整667个村,续签合同未做调整340个村,分别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11%、59%和30%。组织村、社(组)与农民签订延长土地承包合同287 689份,占应签订份数的97.5%。在对集体耕地使用权转让上,引入竞争机制;在对荒山、荒坡等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入股、联营等形式,并按规定对“五荒”(荒山、荒坡、荒原、荒滩、荒水)的承包期确定为50年不变。
2002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市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的各项管理工作。在加强学习、培训、媒体宣传和承包政策与法律的衔接上,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的承包土地未确定权属、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流转补偿费不到位等实质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规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行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变更及合法流转的备案制度,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执法检查。检查重点是土地承包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否贯彻村民自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发包土地是否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案件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得到完全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是否进行规范;对外发包的土地是否进行清理整顿;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对失地农民落实征地补偿和安置;有无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是否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在检查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健全“一证、一书、两账”(经营权证、承包合同书、土地台账、承包土地台账)档案管理制度,纠正随意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土地等错误做法,制定机动地、新开发农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坡、荒原、荒滩)的承包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会同司法、监察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配备人员。在市、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在乡镇设立监测点,健全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完善调节处理机制,受理纠纷案件,深入引发纠纷的乡村进行排查和处理,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是年,全市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86件,处理260件,处理率96.6%,其中,市本级受理36件,处理35件,处理率97.2%。2005年,全市共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1 023件,处理905件,处理率97%,其中,市本级受理90件,处理90件,处理率100%。
第二节 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4月,全市开始进行第一步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工作是“三取消”(取消乡统筹费、屠宰税、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经过“动员部署,人员培训;调查摸底,税费测算;研究措施,制定方案;审批方案,分解到户;税费兑现,督促检查”五个阶段,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求)的改革目标。改革后,全市农民负担总额10 726万元,比改革前的17 059万元减少6 333万元,减少幅度37. 1%。税改后农民人均负担91元,比改革前减少53. 80元;亩均负担36. 80元,比改革前减少21.80元。在确保乡村组织正常运转上,税改后,乡镇级资金需求总额为12 860万元,转移支付4 713万元、自筹8 147万元。村级资金需求总额为3 433万元,两税附加解决1 609万元、转移支付1 462万元、自筹362万元。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求上,全市教育资金需求11 628万元,其中转移支付解决2 701万元,地方财政解决8 927万元。这一阶段的工作到2003年12月结束。
2004年,全市开始实施第二步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完成免征农业税等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一免征、两取消”(免征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三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六完善”(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完善涉农经营性收费制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探索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办法和途径)。年末,全市完成“一免征、两取消”工作。当年,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特产税9 614万元。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
2005年6月,全市开始实施“三改革”工作。其中,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工作是撤乡并镇。是年,撤并24个乡镇,占全市乡镇总数的30.4%。在撤乡并镇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乡镇内设机构。乡镇党政机构设“三室一所”,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社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所。规范上级派驻机构。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可设派驻机构,其经费不得由乡镇承担。在乡镇事业站(所)改革上,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则上设“两个服务中心和若干站(所)”,即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计生、文化等站所,根据实际需要各地都进行调整,多数按区域重新设置。重新核定的事业编制由财政拨款,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按省要求核定乡镇领导职数和行政事业编制。领导职数按一般乡镇4人、较大乡镇和大乡镇5人、特大乡镇6人配备,乡镇党政领导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改革后,全市乡镇领导职数由原来的673人精简为415人,精简领导职数258人,精简比例38.3%。乡镇行政编制按一般乡镇20人、较大乡镇23人、大乡镇26人、特大乡镇30人的编制基数核定,撤并乡镇的行政编制按原乡镇所属类别应核编制数的四分之三核定,撤并的乡镇设立留守处。改革后,全市乡镇行政编制由改革前的2 658人精简为2 362人,精简行政编制296人,精简比例11.6%。乡镇事业编制按一般乡镇30人、较大乡镇35人、大乡镇40人、特大乡镇45人的编制核定,撤并乡镇按原乡镇所属类别编制总数的四分之三核定编制。改革后,全市乡镇事业编制由改革前的3 545人精简为3 328人,精简编制217人,精简比例6.1 % 。2005年末,全市乡镇机构改革基本结束。是年,“六完善”工作完成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完善涉农经营性收费制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工作。“三改革”工作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第三节 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全市有农村经济管理机构128个。其中,市本级1个,县(市、区)7个,乡镇级农村经济管理站120个。全市共有农村经济管理人员394人。
为提高在岗农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全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经济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农经管理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有农村财务会计、财务和管理、经济统计、承包合同管理、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审计检察、农经政策法规、农经咨询服务、农产品成本核算、农业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农业效益工程等内容的专业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农经队伍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制定并执行农经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要求必须经由乡镇农经站考核,而且必须凭“三证”(会计证、珠算证、统计证)上岗。对会计证实行年检制度,定期考核。对乡镇农经人员,必须经由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培训,取得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村、社(组)会计账簿、凭证、承包合同、农村审计等文书实行标准化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吉林省农业厅(农委)统一印制的账簿和表册。至2005年,全市在撤乡并镇后,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相应调减为86个。其中,市本级1个,县(市、区)7个,乡镇78个。全市有农村经济管理人员48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64人,中专学历159人,分别占55.0%和33.0%;高级农经师6人,农经师67人,助理农经师114人,分别占1.3%、14.0%和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