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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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通检刑行意〔2025〕9号)的建议和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通二检刑不诉〔2025〕3号)的决
定,对王晶波参与制作虚假会计账簿的问题,通化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
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和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记入信用记录”之规定,对王晶波作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并将所受处罚记
入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且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
通报。
通化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