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财政局
| 通化市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 策 依 据 | 征收 方式 |
征收 标准 |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吉财非税〔2011〕872号,吉财非税〔2012〕718号,吉财税〔2017〕549号,吉财税〔2021〕168号,吉财税〔2021〕169号,吉财税〔2021〕237号 |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 |
0.6‰; 1.20元/平方米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吉省价经字〔2004〕3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6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302号,吉发改收费联字〔2008〕1214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2009〕80号,吉省价收〔2010〕119号,吉财非税函〔2011〕594号,吉财税〔2016〕809号 | 按新建,改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计征 | 长春市(不含双阳、九台)每平方米140元/160元,吉林市每平方米40.61元-94.76元,其他地级市(含延吉)每平方米18.95元-56元,珲春每平方米18元-54元,县(市)每平方米18.95元/19.9元 |
| 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吉财非税〔2011〕244号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吉财税〔2016〕726号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吉财综〔2003〕32号,吉财税〔2016〕851号,吉财税〔2022〕775号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林业其他用地,每平方米4.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