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代省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财政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管理;负责规范和指导本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市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其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债务管理事务性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做好财政软环境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东昌区新桥路259号
办公时间: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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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殷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