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Tonghua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Tonghua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张晶、张大鹏:
经查,在通化市城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巨公司)取得通化市房许字第201401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城巨公司通过熟人介绍向张晶、张大鹏借款40余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由于没有担保物,就将华兴商厦综合楼小区3-19-1号、2-22-3号、3-20-1号、3-11-2号回迁房屋用作抵押担保。2017年1月20日,城巨公司与张晶、张大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通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进行了网上备案登记。现城巨公司已无力偿还剩余欠款。回迁房屋还处于被张晶、张大鹏的网签状态下,回迁户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另查,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城巨公司与刘世荣、董兆义、张继良、韩继文成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现协议约定房屋已经安置给回迁户,上述回迁户已实际入住。
上述事实有《产权调换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回迁房屋费用结算单、房屋入住证明、通化中院判决书、授权委托手续、东昌区法院查封公告、东昌区法院裁定书、公产房买卖手续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城巨公司为了借款,隐瞒了华兴商厦综合楼小区3-19-1号、2-22-3号、3-20-1号、3-11-2号住宅房屋已经安置给回迁户的事实,与你二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实为借款抵押担保,你二人不属于真实的承购人。为此,你二人与城巨公司以借款抵押的真实目的进行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登记,其行为不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规定,现决定如下: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编号为:华兴商厦综合楼3-19-1号(合同编号:1101-20170120-0046)2-22-3号(合同编号:1101-20170120-0064)、3-20-1号(合同编号:1103-20170120-0001)、3-11-2号(合同编号:1101-20170120-0073)的网上备案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当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作者:市征收办
初审:于 婷 复审:邵 丹 终审:刘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