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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通政征补字[2025]第3号

时间:2025-07-16 来源:征收办

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通政征补字[2025]第3  

  被征收人姜占武,身份证号:220***********1017, 

  家庭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征收人姜占军,身份证号:220***********1233, 

  家庭住址: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弘康丽城小区; 

  被征收人姜凤,身份证号:220***********1046, 

  家庭住址: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铁道委; 

  被征收人姜占生(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220***********1019, 

  家庭住址: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道新胜委八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化市人民政府于2014214做出《通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市房征字[2014]1号),对通化市钢材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征收主体:通化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通化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站。签约期限:自2014年3月3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团结街新胜委10组,在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姜立祥(已故)。一处为有证私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通字第417号,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实测39.38平方米),砖瓦结构,平房,用途为住宅;另有通建规字(96)第0175号批件,批件允许翻建的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两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合计为268.38平方米。该房屋2018年4月已灭失。经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按估计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每平方米估价为3781元,房屋评估价值为268.38平方米×3781.00元/平方米=1014745元。另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主张其有一处165.90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因估价对象已灭失多年,现无法了解建筑物及室内装修状况,真实性无法证实并进行评估。 

  争议焦点和征收补偿的政策法规依据: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安置2套90平方米商品房和现金补偿120万元。后经多次协商,现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又提出将2套90平方米商品房折算成现金补偿(按政府购买该地块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3600元计算为648000元),另现金补偿120万元和补偿物品损失20万元。过渡费要求从2013年该地块开始征收时计算至安置补偿完毕之日止(约为585345元)。由于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的诉求金额263.33万元,严重超出《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安置补偿政策,及《通化市钢材市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诉求,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通化市钢材市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 

  对有证房屋31.5平方米(实测39.38平方米)和批件翻建的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经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2025年5月7日为评估时点,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781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268.38平方米×3781元/平方米=1014745元。对被征收人代理人主张的165.9平方米的无证建筑及房屋室内装修,因评估对象已灭失多年,无法了解建筑物及,无法评估。如后续估价资料补充齐全达到评估条件完成评估,将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50平方米×15元/平方米=750元;229平方米×15元/平方米=3435元。搬迁补助费合计4185元; 

  3、过渡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从被征收房屋灭失之日2018年4月14日起至本补偿决定作出之日2025年6月10日止50平方米×30月×10元/平方米=15000元;229平方米×30月×10元/㎡=68700元;逾期过渡费:50平方米×56月×15元/平方米=42000元;229平方米×56月×15元/平方米=192360元。过渡费合计:318060元; 

  4、越冬补助费:2018年4月14日至本补偿决定作出之日2025年6月10日,共计7年×1000元=7000元; 

  5、补偿款支付方式: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以上货币补偿款1343990元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由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金岸江都小区,共为被征收人选定四套高层住宅为安置房屋,房屋为现房。按规定安置如下: 

  1、产权标注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实测面积39.38平方米部分,产权调换安置一套建筑面积70.14平方米住宅房屋,楼号为16#1-25-4室。按最小户型政策补助差价房款(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0平方米-39.38平方米)×1405元/平方米=14921元;政策优惠:无偿赠送8平方米;新增成本价部分:5平方米×1405元=7025元;超面积房款:(70.14平方米-50平方米-8平方米-5平方米)×3600元=25704元。被征收人需承担增加面积房款:47650元; 

  2、翻建批件229㎡房屋部分,产权调换安置三套住宅。分别为楼号12#1-5-2室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楼号12#1-8-2室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和楼号16#1-25-3室建筑面积为78.54平方米。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1)用批件建筑229平方米面积,产权调换安置12#1-5-2室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住宅一套和楼号12#1-8-2室建筑面积为93.96平方米住宅一套,不结算差价; 

  2)用剩余面积41.08平方米(229平方米-93.96平方米×2套)部分,享受安置政策产权调换安置楼号16#1-25-3室建筑面积为78.54平方米住宅一套。按最小户型政策补助差价房款(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0平方米-41.08平方米)×1405元/平方米=12532元;政策优惠:无偿赠送8平方米;新增成本价部分:5平方米×1405元=7025元;超面积房款:(78.54平方米-50平方米-8平方米-5平方米)×3600元=55944元。被征收人需承担增加面积房款:75501元; 

  3、搬迁补助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 

  算):50平方米×15元/平方米=750元;229平方米×15元/平方米=3435元;搬迁补助费合计:4185元; 

  4、过渡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 

  从被征收房屋灭失之日2018年4月14日起至本补偿决定作出之 

  2025年6月10日止:50平方米×30月×10元/平方米=15000元;229平方米×30月×10元/平方米=68700元;逾期过渡费:50平方米×56月×15元/平方米=42000元;229平方米×56月×15元/平方米=192360元;过渡费合计:318060元; 

  5、越冬补助费:2018年4月14日至本补偿决定作出之日 

  2025年6月10日,共计7年×1000元=7000元。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选择四套总面积共计336.6平方米安置房屋后,最后应得补偿款206094元。 

  6、补偿款支付方式:以上应得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作者:征收办 

初审:于  婷  复审:邵  丹  终审:刘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