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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通化市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5-22 来源:供热办

关于征求《通化市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乡镇供热管理,提高乡镇供热服务质量,促进乡镇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通化市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建言献策。本次征求意见为15个工作日,过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通化市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435-3289877

邮箱:thsgrb123456@163.com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522

 

附件:

通化市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供热管理,提高乡镇供热服务质量,促进乡镇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乡镇供热经营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供热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所在地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和发放。

第四条 从事乡镇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乡镇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1.供热单位自有热源的,现状供热能力应满足当期用热需求。

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供热单位签定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供热单位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给予企业投资等,能够满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1.供热单位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2.设置职能明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供热生产运行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 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单位营业执照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有与供热经营相关的内容,且在有效期内等。

第六条 申请乡镇供热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供热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五)供热单位司炉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和安全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六)自行生产热能的应当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申请期限内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相匹配且可持续稳定安全运行的证明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七)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应急预案(需有供热专家评审意见)、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第七条 申请从事乡镇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审通过的,应当在作出通过决定的3日内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第八条 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7日作出审是否通过的意见,通过审3日内报所在地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提交发生变化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许可变更管理和遗失补办等参照《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乡镇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热面积、热源、热网等多方面因素,推动乡镇供热企业优化组合,科学、合理控制乡镇供热企业数量。鼓励优秀企业兼并重组“小、弱、散”乡镇供热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十 本市乡镇供热室内供热温度标准,参照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十五 本办法由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2.《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doc

3.《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doc 

作者:供热办

初审:于  婷  复审:邵  丹  终审:刘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