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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通政征补字[2024]第58号

时间:2024-02-01 来源:

  被征收人:夏玉芝  身份证号:22050219******1623 

  联系电话:131****0848 

  家庭住址: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九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通化市锁厂地块(地块一、地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通化市锁厂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2019年11月22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编号199182《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回购商品房屋合同书》(以下简称:安置合同书),为被征收人在拟建设的新华茗苑小区安置楼号为2#2-9-2,面积62.97㎡的房屋。因该地块土地性质及规划等原因,导致新华茗苑小区至今一直未能开工建设,现原址回迁安置目的已无法实现。 

  安置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2023年11月20日,通化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通化市锁厂地块—新华茗苑回迁小区未安置户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通化市锁厂地块—新华茗苑回迁小区异地再安置方案》,告知被征收人自公告下达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与征收部门重新签订安置合同书 

  《公告》发布至今,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补偿事宜,但被征收人一直坚持过高诉求,至今与征收部门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解除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的编号199182安置合同书 

  本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为: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总额确认单金额-被征收人已领取金额+需支付的过渡费和越冬补助费的总额=货币补偿总额共计241164元。 

  (二)产权调换 

  为被征收人在通大·金岸小区为其选定1套15#1-30-2室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16㎡,单价3600元/安置房屋总房款288576元。 

  原安置房屋面积与超政策购买面积差×评估单价+需支付的过渡费和越冬补助费=安置补偿总金额277813元。 

  安置房总房款288576元-安置补偿总金额277813元=被征收人应承担房款10763元。 

  如被征收人不同意安置上述房源的,也可在政府购买的江南小镇、江南里、厚德载物、大禹城邦、保利罗兰香谷、金岸江都、丰泽园二期、关东四季、左岸桦苑等小区的商品房(具体楼层、建筑面积、房屋价格详见政府购买房源明细表),或市政府代建的棉纺家园、惠馨家园、欣安家园小区等房源(具体楼层、建筑面积、房屋价格详见政府代建小区房源明细表)中自行选择, 

  所选房屋总价款与合计补偿总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补偿决定,可自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将按本决定依法执行。 

  附:新华茗苑小区结算表(货币) 

      新华茗苑小区结算表(产权) 

                               

                                2024年1月29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