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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

时间:2026-09-20 来源:法规科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提高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4年修订)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核。

第三条 案审委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案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核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的,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参会人员的回避申请由案审委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局党组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暂停参与本次案件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调研员、建筑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科室、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

案审委办公室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仅对案件合法性发表审核意见,不参与实体处罚裁量内容的表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审委审核范围:

(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罚款数额较大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四)拟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

(五)其它情节复杂、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案件。

第七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有无;

(三)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处罚的种类和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审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召集会议,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三)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四)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案审委会议应当局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事项需经全体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审核意见经案审委主任审定后生效。

第十条 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经所有表决人员签字确认后放入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留存。

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对案审委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形成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案审委办公室申请复核,案审委办公室应当提请主任决定是否重新召开案审委会议复核。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核决定,并做好案卷的保存、非诉执行工作,结案案卷及时送案审委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案审委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核的任何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本局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确需补充的需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废止,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法规科

  初审:于  婷  复审:邵  丹  终审: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