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案件研讨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处罚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防范行政败诉及复议撤销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研讨会,是指在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拟处罚违法行为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执法人员成立专班,进行内部研判,形成初步意见。
第三条 研讨会分为立案前研讨会和处罚决定作出前研讨会:
(一)立案前研讨会:执法单位提供初步证据材料,研讨会重点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本局管辖、违法事实初步证据及追诉时效等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二)处罚决定作出前研讨会:执法单位应提交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证据目录、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如有)、听证笔录(如有)等。针对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研判。
第四条 研讨会议由局业务科室牵头召集,分管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
(一)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
(二)执法单位案件承办人员及负责人;
(三)法制审核部门审核人员;
(四)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研讨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单位汇报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证据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二)业务科室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业务指导意见;
(三)法制审核部门对法律法规适用及证据完整性、程序法合法性提出意见;
(四)业务科室组织参会人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五)分管局领导总结并形成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依据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规则》不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在案件研讨会议后决定。
第七条 法制审核部门在研讨会中发表的意见不代替《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授权、委托执法机构办理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作者:法规科
初审:于 婷 复审:邵 丹 终审:刘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