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一、法规依据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二、工作对象
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和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人员。
三、办理流程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市、县(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和《伤残抚恤登记卡片》,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一并报送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结果公示
省民政厅依据评定结果向各市、县(市)民政局下发伤残评定公示通知,各市、县(市)民政局依据公示通知及时填写伤残评定公示单到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将公示结果和新增残疾人员填报表一同报省厅,进行新增人员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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